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绍兴市在津企业商会(Shaox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ianjin,又称天津绍兴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绍兴籍在天津的企业,及关心、支持天津绍兴两地经济建设的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搭建平台、服务企业、促进发展,引导会员企业,发扬光彩精神,回馈社会,促进津绍两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绍兴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绍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公地址为:绍兴市人民西路262号。根据需要在天津设立办公室,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北安桥南侧合生财富广场B座17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天津绍兴发展战略和近期发展规划,通报天津绍兴经济建设成就和天津绍兴经济建设的需求信息。
(二)反映在津绍兴的工商界人士对建设天津、绍兴的建议和意见。
(三)协调绍兴籍在津企业的工作,加强天津绍兴两地的横向经济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经济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开展业务交往,为天津绍兴两地的经济建设提供咨询服务,牵线搭桥,多办实事。
(五)收集、整理企业发展信息,开展天津绍兴两地信息交流活动,办好商会刊物,介绍天津绍兴两地经济建设的发展情况。
(六)发扬互助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切实维护商会及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绍兴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事项。
(八)组织本会会员开展各类公益帮扶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在天津范围内由绍兴籍人士创办、投资或经营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拥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绍兴籍人士在天津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服从自律规范,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或严重损害本会集体利益和政府声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本会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绍兴市工商联审核同意后,报绍兴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绍兴市工商联审核同意后,报绍兴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绍兴市工商联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绍兴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绍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绍兴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绍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绍兴市工商联审核同意并经绍兴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本会理事会商议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绍兴市工商联和绍兴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绍兴市工商联审核同意后,报绍兴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绍兴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绍兴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绍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绍兴市工商联和绍兴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绍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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