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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发放标准提至1680元、1640元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下月起提高

http://epaper.tianjinwe.com/tjrb/html/2023-06/03/content_152_7775417.htm

市人社局近日发布通知,自202371日起调整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按照相关规定,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6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60元提高到1640元。

  在其他待遇标准方面,202361日后(含6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08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3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3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371日后(含7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摘自《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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