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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
经营困难可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 张璐 通讯员 王灵萍)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自2020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营困难可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做调整,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做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摘自《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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