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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惠及1.43万职工及亲属

       本报讯(记者 廖晨霞)市人社局日前发出通知,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八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惠及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1.43万人。截至目前,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部落实到位。
  保公平,区分了调整档次。按照工伤不同等级逐级调整待遇标准,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由低到高分别增加180元至210元,调整后人均伤残津贴达到3679元;工伤退休人员在增长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等级分别增加30元至6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人均达到56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调整后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1547元。
  保生活,设定了待遇下限。对在职和退休的工伤人员按照伤残等级分别设定了待遇下限,即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发放也设定了最低下限,即配偶1561元、其他供养亲属1169元,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
  保同步,挂钩收入增长。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均按4.7%增幅实施同步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的幅度增长,让工伤职工及时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

摘自《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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